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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外债类 RWA 将由发改委监管,股权类和资产证券化类RWA归证监会监管
ChainCatcher 消息,财新网刊文《中国政府允许境内资产境外发行 RWA 监管框架公布》,其中指出,中国境内资产赴境外发行 RWA(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将不再是灰色地带,监管部门认为,外债类 RWA、股权类 RWA、资产证券化类 RWA,应当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参照这三种情况分别与之对应的传统融资业务进行相同的依法依规监管。因此,将外债类 RWA 归为发改委监管;股权类 RWA、资产证券化类 RWA 归为证监会监管。与传统境外融资业务一样,境外 RWA 也涉及到境外募集资金汇回境内问题,由外汇局监管。其他形式 RWA,归为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 简而言之,外债类 RWA、股权类 RWA、资产证券化类 RWA、其他形式 RWA,前三种分别对应了传统境外融资业务中,企业外债由发改委审核登记,股票发行由“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资产证券化由交易所审核,并把除了这三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况归为第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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