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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不受规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警告声明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留意到一家名为"JPEX"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透过社交媒体网红(网红)及场外虚拟资产货币兑换商(场外找换店)积极地向香港公众推广该平台的服务和产品(注1)。

      证监会谨此阐明,JPEX集团旗下的实体一概没有获证监会发牌,且并无向证监会申领在香港经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

      证监会亦观察到,JPEX及那些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JPEX的人士和找换店所使用的手法存在众多可疑之处:

      (a) JPEX在其网站声明,它是"一间持牌,并受认可的数字资产、虚拟货币平台"。它在其网站及本地社论式广告中声称已向若干海外监管机构取得经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而这实际上与事实不符(注2)。

      (b) JPEX为其部分产品提供极高回报(注3)。

      (c) 证监会接获散户投资者的投诉,并注意到媒体报道,指有散户投资者未能从在JPEX开设的帐户中提取虚拟资产,或发现他们的帐户结余被减少及更改。

      (d) JPEX提供的部分产品似乎是涉及虚拟资产的安排,例如在证监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制度下不被允许的虚拟资产"存款"、"储蓄"或"收益"(注4及5)。

      (e) JPEX在其网站及本地社论式广告中宣扬它已与一家香港上市公司订立业务合作,并获该公司投资,而事实上该项合作已经终止,且该上市公司实际上并无作出任何投资。

      (f) 网红及场外找换店在社交媒体上作出了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指JPEX已独立地或联同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在香港申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而事实上JPEX集团旗下实体一概未曾向证监会提交任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申请。

      证监会已将其怀疑及关注的事宜通知相关网红及场外找换店,并要求他们停止推广JPEX和其有关的服务及产品。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第53ZRF条,任何人在涉及任何虚拟资产的交易中,直接或间接地:(i)出于欺诈或欺骗意图,而使用任何手段、计划或计谋;或(ii)从事任何具欺诈或欺骗性质(或会产生欺诈或欺骗效果)的作为、做法或业务,即属犯罪(注6)。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第53ZRG条,任何人为诱使另一人订立(或要约订立)旨在取得、处置、认购或包销任何虚拟资产的协议,而作出任何欺诈的失实陈述或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即属犯罪(注7)。

      根据第53ZTH条,证监会亦获赋权对明知或不知情地牵涉入违反《打击洗钱条例》的行为的任何人采取行动。

      任何人士及实体,包括牵涉入该等违反事项的人士及实体,如未有遵守证监会执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制度,本会将毫不犹豫地对他们采取执法行动。

      证监会谨此告诫投资者注意那些看来优厚得令人难以置信的投资机会。一些在社交媒体平台及即时通讯软件上分享投资意见的网红通常是收费进行宣传,并非投资专业人士,投资者对其意见应加以提防。

      证监会再次告诫投资者提防在不受规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买卖虚拟资产的风险。如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终止运作、倒闭、遭黑客入侵或出现任何资产被挪用的情况,投资者或有可能损失在该平台上持有的全部投资。投资者可能难以向与香港并无任何连系的平台提出追索,亦可能无法循法律途径获取赔偿。如对任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持牌状况有任何疑问,请参阅证监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

      备注:

      1. JPEX是在jp-ex.io网站上运作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该网站自2022年7月8日起已被列入证监会的无牌公司及可疑网站名单。
      2. 尽管JPEX已向若干海外监管机构注册成为公司或实体,但这些注册并不构成准许它在该等司法管辖区内合法地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批准或牌照。JPEX在其网站上声称其营运总部设于杜拜,并受杜拜虚拟资产监管局规管,而其交易系统"更具严格监管标准,跨境交易更具透明度"。然而,JPEX并没被列于杜拜虚拟资产监管局发布的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公开名单上。
      3. 举例而言,于2023年9月12日,据JPEX的网站(jp-ex.io)所述,JPEX的活期理财产品就ETH、BTC及USDT提供的年收益率(即一年内赚取的利息/回报的比率)分别为21%、20%及19%。
      4. 《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第7.26(b)段规定,平台营运者不应与其客户就使用该平台营运者或其有联系实体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作出任何安排,而该安排具有为客户或任何其他各方产生回报的效果。
      5. 依据《打击洗钱条例》第53ZRK条,证监会仅可在信纳(其中包括)申请人属就有关虚拟资产交易服务获发牌的适当人选的情况下,方会向申请人批给牌照。如果JPEX作出任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的申请,证监会将考虑它是否一直参与提供可能不符合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服务及产品,它是否本可合理地避免参与有关活动,及它能否证明有真诚的意愿去纠正不合规活动,包括以有序方式逐步取消不被允许的交易。上述全部考虑因素均反映申请人是否有能力、诚实地及公正地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证监会对继续推广任何不合规活动,不予认同。
      6. 任何人干犯有关罪行:(i)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0元及监禁十年;或(ii)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元及监禁三年。
      7. 任何人干犯有关罪行:(i)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元及监禁七年;或(ii)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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